内建院财字〔2016〕4号
关于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按照内蒙古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普惠装修批量提取》通知精神,我院被列为公积金批量提取第五批试点单位,按内蒙古住房公积金提供的名单,我院共有286人符合提取条件(见附件1)。现将公积金提取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
1、2008年7月1日以后个人账户无提取记录的;
2、现在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包括配偶贷款);
3、2014年7月1日以后在内蒙古住房公积管理中心未给其他职工提供贷款担保的;
4、提供本人、配偶或同户籍父母、子女名下的房屋产权所有证(仅限一套,购房合同无效),用父母或子女的房屋产权所有证提取公积金的须学院出具证明。
二、提取额度
按照职工提供房本所显示的房屋面积计算,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计算提取金额,以本人公积金账户余额为限,最多不超20万元。如果夫妻双方有多套房屋的只能提供其中的一套房屋产权所有证计算。
三、所需资料
1、提取人身份证复印件2份,其中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上需写手机号,正反面印在同张A4纸上;
2、房屋产权所有证原件并提供复印件2份,户口复印件2份,如房屋产权所有证系夫妻双方共有的需提供结婚证复印件2份。
3、部门经办人填报本部门《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明细表》(见附件2,计划提取金额和实际提取金额栏不填)发送至1750665264@qq.com邮箱并打印纸质版,纸质版须提取人本人签字。
以上资料以部门为单位于2016年4月1日前交至6号213房间,联系人:冯咏梅;电话:6604067,过期视为自动放弃,不能补办。
特此通知
计划财务处
2016年3月28日
附件1:《符合提取条件人员名单》
附件2:《住房公积金批量提取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