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建院财字〔2021〕3号
关于税务局劳务电子发票互联网代开系统
二维码变更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二维码已变更,原内建院财字〔2020〕2号文件中的二维码已作废,纳税人可通过手机扫描新的二维码在平台自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流程如下:
一、识别图中二维码,进入电子发票互联网代开系统
二、填写个人身份证号和银行预留手机号,获取手机验证码进行登录
三、点击“电子代开发票申请”,首次使用该系统会进行身份证上传,确认系统提示,身份证、手机号、银行卡归属同一人
四、发票信息编辑
选择地市一呼和浩特市
选择旗县区 填写购买方信息
购买方全称: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12150000460030518B ,地址、电话等信息可不填
五、选择商品:选“非学历教育服务”:根据提供的具体应税劳务项填开,填写金额等信息,按步骤进入后续流程。
计划财务处
2021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