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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02   点击数: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民政府、自治区本级各预算部门:
为了推动中央巡视和审计整改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各部门要加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力度,统筹财力支持经济社会发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一般公共预算结余结转资金
一般公共预算尚未下达地方和部门,留在各级财政部门的结转结余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除权责发生制核算事项外,全部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

二、清理政府性基金预算结转资金
政府性基金预算尚未下达到地方和部门,留在各级财政部门中的结转资金(不含上级专项转移支付),每一项政府性基金结转规模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的部分,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应调入一般公共预算,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各地可在此基础上实行更严格的统筹使用措施。
三、清理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
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转移支付。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中,预算尚未分配到部门和地方并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于次年 1 月底前由下级财政前申请交回上级财政统筹用;预算已分配到部门并结转两年以上的结余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专项转移支付结转结余资金交
回、收回或用途调整有关情况应及时汇总报送上级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四、清理部门预算结转结余
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部门预算结余资金和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和非基建资金),应交回同级财政统筹使用。同时,各部门单位要对基本户财政拨款资金进行清理,属于结余资金和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应及时交回财政统筹使用。
五、严格结转资金的使用管理
除科研项目外,批准结转的项目资金要按原用途使用,预算执行中不得改变结转资金用途;不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应当及时交回财政统筹使用。
六、2021 年自治区本级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措施
截至 6 月底,对自治区本级 2021 年初预算安排的未分配下达的代编预算和各部门未形成实际支出的结转资金进行统筹盘活;截至9月底,对自治区本级各部门未达到支出进度60%的2021年项目资金,按未执行预算的 50%进行统筹盘活;截至 12 月 20日,对自治区本级基本支出结余、项目支出结余和连续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进行统筹盘活。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21 年 3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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