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院财务工作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国家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院财务制度》及国家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与资金供给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多渠道筹集事业发展资金;合理编制预算,严格管理和控制预算执行情况;开源节流,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资产管理,严防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学院财务规章制度,规范院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院财务状况;对学院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财务工作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财务开支实行 “一支笔”审批制度;所有开支须执行财务预算,超预算或其他重大支出须经院长办公会议或党委会决定。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院设置的一级财务机构,在院长和财务负责人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预算是根据学院发展规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两部分,是学院年度财务运行的纲领性文件。
第八条 预算编制原则: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院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预算必须各自平衡、相互制约。
第九条 学院预算编制及执行
一、各部门、各单位及二级学院须于每年11月30日前编制本部门支出预算,经分管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报计财处备案,计财处参照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学院发展规划、财力、年度收支增减因素编制财务预算草案。
二、经院长办公会议审核、修改、确定财务预算草案。
三、学院党委会研究通过财务预算草案,形成预算方案。
四、计财处根据已经形成的预算方案严格控制执行预算,不得突破本部门年度预算。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收入是指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财政补助收入(教育经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从上级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教学收入、科研收入)、其他收入(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一条 各项收入必须全额纳入计财处统一核算,统一管理,不得在法定账户外另设账户核算,严格执行自治区财政厅“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学院任何单位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学院收入。对各类非法收入,计财处不予管理和核算,由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学院必须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组织收入,严格按照自治区发改委批复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院属各部门、各单位不得自行组织收费,严禁私设“小金库”,严禁坐支行为。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事业支出(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代课费、岗位津贴、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助学金、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他费用等)、财务支出(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财务活动发生的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资金安排自筹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等。
第十五条 管理原则:坚持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坚持预算规定的项目和额度内支出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学院从上级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并要求单独核算的专项资金支出,应当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经费支出管理:学院各项支出必须在预算方案额度内,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超越预算项目范围、改变资金用途;不得超过预算额度、虚列虚报;不得以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实际发生数、拼凑票据报销;超过1000元的支出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积极推进公务卡制度的贯彻落实。
第十八条 划拨经费的管理:学院内部划拨经费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的制定支出计划,支出金额不得超预算。
第十九条 支出审批程序:
一、划拨的二级学院经费及各部门、各单位的日常运行经费:经办人、部门行政负责人、财务审核人、分管院领导、计财处负责人逐一签字后即可报销。
二、其他经费(含划拨专项经费):
首先,使用部门提出用款申请,经分管院长、院长签批后包报计财处备案执行(金额超过2000元须监审处审批)。
其次,报账程序:经办人、部门行政负责人、分管院领导、计财处负责人、院长逐级签批后报账。
第三,学院年度预算之外的支出或超出院长批准的预算项目或额度的经费支出报销,必须由院长批准后方可支出报销;学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大型修缮以及其他特殊项目和大额开支,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条 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支相抵的余额。
第二十一条 学院结余(不含上缴的预算外资金结余),除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外,剩余部分作为事业资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和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等。
修购基金是按照事业收入和财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在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中列支,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
职工福利基金是按照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学院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产管理:学院要建立健全现金、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应收及暂付款项要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存货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存货的盘盈、盘亏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管理:学院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六类。学院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要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二十七条 负债是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暂存款、应缴款项(应当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的资金、应当上缴财政专户的预算外资金、应缴税金、其他应当上缴的款项)、代管款项(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款项)等。
第二十八条 负债管理:学院根据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加强负债管理,根据偿还能力控制负债额度,提高负债资金使用效率,力求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各项债务。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二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学院一定时期内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专用基金变动情况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三十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专用基金变动的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学院计财处要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定期向院长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三十二条 财务分析是学院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学院事业发展和预算执行、资产使用管理、收入、支出和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等。
第三十三条 学院计财处要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为学院领导提供可靠的决策依据。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院财务监督是贯彻国家财经法规以及学院财务制度,维护财经纪律、规范财经秩序的保证。
第三十五条 学院财务监督的形式:学院财务监督的形式包括“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三种基本形式。
第三十六条 学院财务监督:要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学院基本建设投资、大额维修资金使用、设备购置等项目的洽谈、合同的签署要有学院监审处领导参加;学院监审处要定期对学院各级财务工作进行审计检查;学院财会人员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行使监督权,对违反国家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提出意见并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反映。
第十二章 财务预决算
第三十七条 年终学院计财处要及时清理往来账户和固定资产,及时与财政、银行对账,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财政部门的要求进行财务预决算,并及时上报自治区教育厅。
本制度由学院计财处负责解释;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