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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 行)
发布时间:2011-12-01   点击数: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差旅费报销审核工作,保障出差人员工作、生活需要,根据《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制度(试行)》,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内财行2006129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

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票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报销制。各部门要严格遵守学院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控制带车出差。外出参加会议须提供会议通知(无会议通知出差的,由部门提出申请),经院长签批后方可出差。(见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差旅、培训审批单)

经院长批准出差所发生的差旅、培训等费用由学院预算经费支付,经院属各部门负责人、二级院院长批准出差所发生的差旅、培训等费用由划拨的基本运行经费支付。

经办人持会议通知、审批单、会议总结材料、相关票据方可报销;会议总结材料交教务处、人事处各一份,新的经验可在校园网上交流学习。

第三条 城市间交通费

出差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票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者,超出部分费用自理。

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分别为:

()院级领导、学院处级干部、副高以上职称,可乘坐火车卧铺、轮船二等舱、飞机普通舱(经济舱)。

()其他人员,可乘坐火车(非高速列车)硬席(硬座、硬卧)、轮船普通舱。 

  ()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院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二、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票报销。 

三、 原则上不准乘坐出租汽车,由于工作需要确实须乘坐出租汽车,报销时由院长签字确定报销金额后报销。

四、 超标准乘坐火车、轮船的,经院长签批后,按批准的标准给予报销。

五、 乘坐长途汽车,凭票报销。

第四条 住宿费

出差人员住宿费报销标准按自治区财政厅规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内凭票报销。

出差人员住宿房价标准每人每天预算上限额分别为:

一、院级领导正职出差,每人每天住宿费上限额:区内旗县所在地为200元;区内外盟、市、地所在地为300元;区内外省府所在地为400元;首都、直辖市为500元。

二、院级领导副职出差,每人每天住宿费上限额:区内旗县所在地为150元;区内外盟、市、地所在地为260元;区内外省府所在地为300元;首都、直辖市为400元。

三、处级及其以下人员(包括所有专业技术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住宿费上限额:根据出差人员性别构成,按每2人住1个标准间核算房间数及其住宿费上限额,按院级领导副职出差相应住宿地标准间上限标准计算。

出差人员无住宿费发票,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伙食补助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区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50元,区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40元。

第六条 公杂费

出差人员公杂费,用于补助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支出。

出差人员公杂费补助标准,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制,区外出差每人每天补助30元,区内出差每人每天补助25元。

带车出差或接待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公杂费减半发放。

第七条 参加会议等差旅费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费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小型调查研究会等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到基层单位实()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5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八条 院属各单位到院外举办会议(培训)

1.学院内各有关部门在外省市主办的会议,参观考察、社会实践等,原则上谁主办谁组织。

2.必须委托旅行社承办会议的,由主办或组织会议部门提出申请,明确参会人数、时间、地点及具体行程,经主管院领导、院长签批办理。

3.由计财处统一管理,原则上不能超支。参会内容中发生的旅游或考察费用,不再由财政性经费报销。

第九条 经学院派出参加进修培训人员差旅费报销规定

进修时间1年以内,报销1次往返交通费,乘坐交通工具标准按本办法所规定的出差人员最低标准执行;进修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元(按寒暑假分别扣除45天计算);不报销公杂费。进修时间在1年以上的,每满一年报销2次往返交通费,乘坐交通工具标准按本办法所规定的出差人员最低标准执行;进修期间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5元(按寒暑假分别扣除45天计算);不报销公杂费。

第十条 探亲者乘车、住宿标准

院教职工中现役军人配偶,凭对方部队证明每年可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车船费、途中住宿费;已婚教职工每隔四年报销一次探望父母亲(夫妻同在我院的可探望对方父母亲)的车船费、途中住宿费;未婚教职工每年可报销一次探亲往返车船费、途中住宿费。

探亲者乘坐交通工具标准限定在非高速列车硬座和轮船普通舱(经济舱)。处级以上干部、副高及其以上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晚上乘车满6小时或连续乘车12小时的,可乘坐非高速列车硬卧或长途汽车卧铺。探亲者不得乘坐飞机或高速列车,如遇特殊情况乘坐者,按专线车船票、长途汽车票价标准计算交通费。探亲者住宿标准,按本办法出差人员住宿规定最低标准执行。

探亲费报销标准:探亲者每次只可报销往返车船票费,绕行车船费个人自理。探亲费报销需经人事处审批后方可报销。中级以下(不含中级)职称者扣除10%岗位工资后报销。

第十一条 学院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附件: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差旅、培训审批单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差旅、培训审批单

                                                                                                                                                                                                                                                                                                                                       
      

部门及申请人

      
      

      
      

职称或职务

      
      

      
      

拟搭乘交通工具

      
      

      
      

往 返 地 点

      
      

      
      

预计费用(元)

      
      

      
      

公 出 事 由

      

(附会议通知)

      
      

      
      

预定出差日期

      
      

      

      
      

随行人员名单

      
      

      
      

经费支出项目

      
      

      
      

分管院领导意见

      
      

      
      

部门负责人意见

      
      

      
      

院 长 批 示

      
      

      
      

计财处资金审核

      
      

      

注:1.出差人员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工杂费补助标准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行20061294号)

2.出差期间发生的出租车费、餐费、电话费等不予报销

3.出境人员不予出差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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