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非税票据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税票据是指依法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如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各类培训费等。所收款项必须及时、全额送存开户行,定期上缴财政专户,不得拖延、坐支、挪用或私存。
第三条 计财处是学院非税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非税票据的领用、保管、使用,监督非税票据的使用等。
第四条 学院依法取得各项收入必须使用合法非税票据,不得自制和买卖非税票据。
第五条 非税票据的领用
首先,综合科票据管理员持 “收据领用登记本”到自治区财政厅领用非税票据。领用非税票据时,票据管理员应在“收据领用登记本”上填写非税票据的名称、起止号、数量等,并当面检查票据是否存在重号、漏号、缺页等情况。
然后,移交资金结算科,资金结算科科长确认无误后,在“收费票据发放登记本”上签字领用空白非税票据。
第六条 非税票据的使用和保管
非税票据主要用于收取学费、住宿费、培训费等自治区发改委批复的收费项目。
非税票据按编号顺序使用,不得跳号或空号;填写非税票据时,须如实填写付款人、经办人、开票日期、收费项目、收费金额,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
填写错误的非税票据,应完整保存,并在各联上加盖“作废”字样,不得擅自撕毁。
资金结算科科长领用的空白非税票据要妥善保管,建立票据领用登记制度,领用人必须签字后方可使用。票据发生遗失、错用,要及时书面报告计财处处长,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已经使用的非税票据存根定期移交综合科票据管理员保管,按自治区发改委的要求按时验票。
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非税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非税票据;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非税票据监(印)制章;
(三)未按规定使用非税票据;
(四)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非税票据;
(五)管理不善,丢失损毁非税票据;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