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计财处在会计科配备稽核员,负责全处内部稽核工作。
第三条内部稽核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政策、制度和财经纪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反映,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真实。
第四条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真实性审核。审核经济业务的双方当事单位和经办人、经济业务的时间、地点和凭证日期、经济业务的内容是否真实、涉及实物收付的原始凭证,其数量、单价、金额是否真实、准确。
二、完整性审核。审核原始凭证是否有收款单位印章、税务或财政监制章,是否为“发票联”,双方经办人是否签名或盖章,应附的旁证材料是否齐全。
三、合法性审核。原始凭证上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单位的内部规定。
四、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规定进行更正、补充;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条对记账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所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完整;摘要是否规范;会计分录是否正确;金额是否正确;编号有无重号、漏号现象;更正错误的方法是否规范;会计凭证的传递是否及时。
第六条会计账簿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会计账簿的设置启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的登记是否符合记账规则;会计账簿的有关数字是否做到了账证、账账、账实相符;结账是否及时、准确,结账方法是否符合规定;审核计算机会计数据的打印输出和保存是否符合电算化的要求;更换新账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核。主要有以下内容: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上级的编制要求;会计报表的种类、项目是否齐全;会计报表的数据是否与账簿数据相符;会计报表之间的数据是否衔接;会计报表附注是否填写齐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的数字是否与所附的会计报表的数字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