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的通知
财会〔2019〕25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促进事业单位加强成本核算工作,提升单位内部管理水平和运行效率,夯实绩效管理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等,我部制定了《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现予印发,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附件:事业单位成本核算基本指引
财政部
2019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