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内部稽核制度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应建立稽核制度”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计财处在会计科配备稽核员,负责全处内部稽核工作。
第三条 内部稽核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审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政策、制度和财经纪律,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反映,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真实。
第四条 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真实性审核。审核经济业务的双方当事单位和经办人、经济业务的时间、地点和凭证日期、经济业务的内容是否真实、涉及实物收付的原始凭证,其数量、单价、金额是否真实、准确。
二、完整性审核。审核原始凭证是否有收款单位印章、税务或财政监制章,是否为“发票联”,双方经办人是否签名或盖章,应附的旁证材料是否齐全。需入库的物品,发票和物品是否经过仓库保管员验证并附有入库单,不需入库的物品,原始凭证背面是否有经办人、使用人和批准人的签名。
三、合法性审核。原始凭证上记录的经济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本单位的内部规定。
四、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接受,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规定进行更正、补充;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五条 对记账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所附原始凭证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完整;摘要是否规范;会计分录是否正确;金额是否正确;编号有无重号、漏号现象;更正错误的方法是否规范;会计凭证的传递是否及时。
第六条 会计账簿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会计账簿的设置启用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账簿的登记是否符合记账规则;会计账簿的有关数字是否做到了账证、账账、账实相符;结账是否及时、准确,结账方法是否符合规定;采用电算化记账的单位应审核计算机会计数据的打印输出和保存是否符合电算化的要求;更换新账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的审核。主要有以下内容: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是否符合上级的编制要求;会计报表的种类、项目是否齐全;会计报表的数据是否与账簿数据相符;会计报表之间的数据是否衔接;会计报表附注是否填写齐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的数字是否与所附的会计报表的数字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