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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1-09-26   点击数: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收费票据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收费票据指的是依法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时,开具的收款凭证,如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各类培训费、进修费等。所收款项必须全额上缴财政专户,不得擅自挪用。

第三条 计财处是学院收费票据的主管部门,负责购入收费票据,向使用单位发放和收回收费票据,监督收费票据的使用等工作。

第四条 学院依法取得各项收入必须使用合法收费票据,不得自制和私购收费票据。

第五条 收费票据的领用

综合科票据管理员持 “收费批准单”和“收据领用登记本”到自治区财政厅领用收费票据。领用收费票据时,票据管理员应在收据领用登记本上填写收费票据的名称、起止号、数量等,并当面检查收费票据是否存在重号、漏号、缺页等情况。

资金结算科科长确认无误后,在“收费票据发放登记本”上签字领用。

第六条 收费票据的使用和保管

各类收费票据应按规定范围使用,不得相互混用。

打专用收据,用于收取学费、住宿费、培训费等的机打票据。

统一收据,用于经收费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按收费票据的适用范围和自治区发改委核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收费票据,不得擅自增加或变动收费项目及标准。

必须按照号码顺序使用收费票据,不得跳号或空号。填写收费票据时,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开票人、开票日期、收费项目、收费大小写金额,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并有收款人签章、记账联上应有付款人签字。交款单位名称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规定:如收现金,交款单位名称可填付款人或付款单位名称;如收银行票据,交款单位名称应与银行票据上单位名称相符。

填写错误的收费票据,应完整存留,并在各联上加盖“作废”字样,不得擅自撕毁。

领用的空白收费票据和已经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应资金结算科科长妥善保管,建立收费票据领用登记制度,领用人必须签字后方可使用。收费票据发生遗失、错用,要及时书面报告计财处处长,查明原因,并采取补救措施。

收到款项后,必须及时、全额送存开户行,定期上缴财政专户,不得拖延,不得坐支、挪用或私存。

第七条 收费票据的核销

收费票据实行分年使用、定期核销制度。

每年12月25日开始领用下一年度的收费票据。收费票据使用完毕,及时将存根联交回计财综合科票据管理员办理核销手续。严禁私自跨年度使用收费票据。

第八条 核销程序

综合科票据管理员填写每张收费票据的入账凭证号、金额,在收费票据封底上注明总金额、使用期间、作废张数等。按自治区财政厅要求上报核销。

第九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行为,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印制和使用收费票据;

(二)私自刻制、使用和伪造收费票据监(印)制章;

(三)未按规定使用收费票据;

(四)擅自转借、转让、代开、买卖、销毁、涂改收费票据;

(五)管理不善,丢失损毁收费票据;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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