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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公务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2-12   点击数:

内建院财字20133

关于印发《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公务卡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计划财务处

2013年10月18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公务卡实施细则

(暂 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规范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减少现金支付结算,根据《内蒙古自治区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内财办库〔2007974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建立公务卡结算目录的通知》(内财库〔20112246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务卡是指学院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银行信用卡。

第三条 学院原使用现金支付结算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一律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四条 公务卡报销业务通过专门的公务卡支持系统进行。该系统由自治区财政厅开发,用于辅助学院财务报销、向代理银行划款和为财政部门提供动态监控信息等。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管理

第五条 公务卡的持卡人为学院的在编在岗教职工。公务卡由计财处统一组织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务卡支持信息系统。

第六条 公务卡开立的基本程序:

㈠ 教职工本人如实填写“公务(信用)卡申请表”,连同相关证明资料一起交计财处;

㈡ 计财处对教职工申请开卡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将申请资料送银行;

㈢ 银行按规定程序审核教职工开卡申请资料后办理公务卡;

㈣ 银行将办妥的公务卡连同必要的相关资料一并交给计财处,由计财处发放给教职工。

第七条 学院各部门、各单位有新增、调动、减少和退休工作人员时,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办和注销手续。

第八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为15万元。特殊情况下不能满足支付需要时,在报经计财处批准后,由持卡人提前向银行申请临时增加授信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务卡卡片和密码由持卡人妥善保管,遗失或损毁应及时挂失并办理补办手续。补办公务卡由持卡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银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及时提供公务卡消费支出、资金还款到账、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一条 银行对公务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挂失手续费、损坏换卡手续费、溢缴款本地取款手续费、短信服务费,免担保,免开银行账户和到期免费换卡等优惠服务。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和报销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卡的适用范围主要是学院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电费、维修费等各项消费支出。

第十三条 持卡人经领导批准因公出差、参加会议、购买办公用品、购买维修材料等各项公务消费支出支付结算时,具备刷卡条件的,应在公务卡授信额度内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并取得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和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对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公务消费活动,持卡人可先行垫付现金支付。

第十四条 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属于个人消费行为,提取现金手续费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规定的透支免息期内(银行账单日至银行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的期限),持合规的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办理报销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计财处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公务支出报销还款手续。

第十七条 银行将根据计财处签发的支付指令和“还款明细表”,于当日将资金分解到有关公务卡或收款人账户,并及时向公务卡持卡人发送还款资金到账信息。

第十八条 因公务卡挂失等原因导致银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的,银行将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通知学院进行核实后并重新划转。3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划款的,资金将被退回学院原付款账户。原付款账户为零余额账户的,学院按照授权支付业务流程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第十九条 报销后发生向供货商退货的,在货款退回公务卡后,持卡人应及时通过计财处将资金退回零余额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核手续按学院内部财务制度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计财处收到《财政资金支付凭证》回单后,将购物发票、消费交易凭条及支付凭证回单等原始凭证按照现行会计核算办法登记入账。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各项公务支出后,如果在还款到期10天,主管院长因公外出无法签字审批,经部门、单位负责人审批后可先到计财处结算报销,偿还使用公务卡支出的欠款,待分管院领导因公外出回来后再补办审批手续。

第四章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院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一般情况下的商品服务支出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的,经学院领导与计财处审核同意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㈠ 发放慰问金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㈡ 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㈢ 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㈣ 其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结算的。

第二十三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自治区财政厅将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信息系统对预算单位现金提取业务进行实时监控,对属于公务卡结算范围而提取现金的,不予支付资金。

第五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四条 计财处的主要职责是:

㈠ 组织学院职工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和退休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㈡ 审核学院教职工公务卡报销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的报销还款和资金返回处理等工作;

㈢ 协助财政部门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及时下载保存有关信息,按月与银行核对公务卡报销信息;

㈣ 进一步加强学院预算管理与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财务报销与会计核算程序,确保资金安全;

㈤ 做好对学院教职工的宣传培训,促进教职工树立良好的信用意识。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㈠ 持卡人拿到新卡(包括毁损补卡、挂失补卡、自动换卡、提前换卡等)后,应确认公务卡正面的凸字拼音姓名与填写在申请表上的是否相同,若发现两者有任何不同时,立即联络银行予以更换。持卡人在公务卡背面的签名条上签上自己的姓名,并与申请表上的签名保持一致。持卡人按照规定通过电话或网络完成开卡(激活)程序后,方可使用公务卡刷卡支付。

㈡ 持卡人在使用公务卡支付消费时,把公务卡交给商户收银员后,尽量让公务卡保持在自己的视线范围内,养成刷卡不离眼的习惯,并留意收银员刷卡的次数,若有任何问题,立即联络银行确认交易记录。完成交易后,持卡人拿回公务卡及消费交易凭条时,认真确认是否是自己的公务卡,同时应核对确认交易凭条上的金额及货币是否有误。持卡人在交易凭条上签名时,签名应与公务卡背面签名一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要在没有消费金额的交易凭条上签名。

㈢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支付消费后,务必妥善保管刷卡消费的交易凭条。交易凭条是持卡人每月与银行账单进行核对的依据,如果发现账单有误,持卡人应凭交易凭条及时与银行联系,进行更正。同时学院财务人员在审核消费支出时要根据持卡人的交易凭条提取消费信息并将交易凭条作为会计原始凭证入账,如果没有交易凭条,将影响持卡人的报销和财务人员的账务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严禁将非学院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露学院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消费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严禁银行对外泄露与公务卡支出有关的数据资料。违反规定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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