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已经6月29日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遵照执行。
中共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2016年8月26日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为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标准
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大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包括教学、科研、管理使用和未使用的所有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资产。
二、固定资产管理职责
固定资产实物由使用资产的部门、单位负责管理,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资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单位的主要职责有:
⒈确定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员,建立固定资产台帐,按要求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登记,如实记录资产的使用状况,定期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核对;
⒉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固定资产购置、建造、日常维修等年度预算,经审批后执行;
⒊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入库验收、调拨借用、移交变更、毁损报废、维修保养、盘盈盘亏、对外捐赠、封存启用等事项的校内申报审批工作;
⒋做好本部门、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日常实物保管,定期检查资产使用状况,保证资产安全完整;
⒌按照学校统一安排,定期对本部门、本单位固定资产进行自查盘点,协助资产清查小组进行资产复查核实;
⒍完成学校交办的其他资产管理工作。
三、固定资产内部调拨、出租出借和出售
固定资产内部调拨是指在不改变学校固定资产权属的情况下,在校内各部门、各单位之间转移固定资产使用权的行为。调拨范围有:
⒈内部机构调整导致部门、单位工作范围、方式或职能改变;
⒉部门、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变动或部门人员调整;
⒊部门、单位资产配置不合理,使用效率低;
⒋学校内部管理需要。
四、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和出售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是指将学院的固定资产对外进行出租出借,收取租金或无偿使用的行为。固定资产出售是指学校以收取现金、非货币性资产等形式有偿转让固定资产所有权的行为。
⒈出售下列固定资产须到自治区产权交易中心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方式(简称“进场交易”)进行交易:
⑴ 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设施;
⑵ 机动车;
⑶ 单位原始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大型设备等资产;
⑷ 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资产。
⒉使用部门、单位对固定资产只有使用权,没有调拨、出租出借和出售权。未按规定程序审批,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对学校固定资产进行调拨、对外出租出借和出售。
⒊所有内部调拨、出租出借和出售的资产,均需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五、固定资产报废、毁损
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分别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和非正常情况下造成的固定资产无法使用。
⒈固定资产报废、毁损条件
⑴ 使用年限已到期、功能丧失,完全失去使用价值;
⑵ 正常情况下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虽可修复使用,但其修复费用超过或接近资产市场价格;
⑶ 型号淘汰及技术淘汰,即设备已改型;
⑷ 市场无法提供零配件,或由于技术发展该设备的技术指标已达不到使用要求;
⑸ 由于意外事故或管理不善而造成的固定资产无法使用。
⒉使用部门、单位无权自行报废资产,技术含量较高的资产(如专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等)须由相关技术部门检测后提出鉴定报告。属于非正常原因造成固定资产无法使用的应追究部门、单位和使用人责任。
⒊正常报废资产单次申报原值在3万元(含)以上或非正常报废资产均须校长审批。10万元以上的捐赠、报废等资产处置需经学院党委会研究决定。
⒋学校每年安排一次固定资产报废、报损,使用部门、单位须于每年6月30日前提出申请。
六、固定资产对外捐赠
固定资产对外捐赠是指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⒈对外捐赠包括公益性捐赠和非公益性捐赠。公益性捐赠是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其余均为非公益性捐赠。
⒉用实物资产进行公益性捐赠,应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捐赠金额,其中全新资产以市场价格为准;非全新资产应进行评估确认公允价值,并出具价值证明。
⒊对外捐赠应取得合法票据。其中公益性捐赠应取得社会团体或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开具的公益性捐赠收据或捐赠资产交接清单;非公益性捐赠应取得受赠方出具的接收证明及捐赠协议。
七、固定资产清查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每年进行一次,分自查和复查两个步骤进行。
⒈资产清查要点。核对实物与部门、单位台账、财务帐数量是否一致,配套设施是否齐全;检查资产性能是否良好,能否正常使用;有无长期闲置资产,资产配置是否合理,是否得到有效利用。
⒉资产自查。由使用部门、单位自行盘点,将实物与部门、单位帐进行核对,做到帐实相符。自查完成后对清点资产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使用时间等内容一一列报。对资产发生的盘盈、盘亏、毁损、报废、内部调拨、出租出借等注明原因,于每年6月30日前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⒊资产复查。由学校分管领导、监察审计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使用部门单位及技术人员等组成的资产清查小组依据各部门、各单位固定资产自查情况安排具体时间进行复查,于每年9月中旬至11月底进行。复查完成后填列《固定资产清查明细表》。
⒋资产临时清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资产清查小组对全部或部分资产进行临时清查:
⑴ 固定资产使用人调动工作;
⑵ 因机构、业务变动,须办理资产交接;
⑶ 固定资产发生非常损失;
⑷ 部门、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员变动;
⑸ 学校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决定进行的临时清查。
⒌固定资产盘盈。是指清查出无账面记录的固定资产,包括因历史原因无法入账的无主资产或外部捐赠资产。固定资产出现盘盈应查明原因,根据评估价格及时入账,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⒍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是指因丢失、被盗等原因出现的资产盘亏或因非正常原因导致资产无法使用。固定资产出现盘亏或毁损情况应查明原因,由使用部门、单位提出盘亏、毁损申请,按规定程序报批。
⒎固定资产盘亏、毁损责任:
⑴ 由于个人使用不当、违反操作规程造成固定资产非正常损失的,由当事人按原价赔偿;
⑵ 固定资产被盗或丢失的,除由公安机关、保险公司追回或索赔外,属于使用人责任的按原价赔偿;
⑶ 共同使用或教学专用资产被盗丢失、非正常损坏的,无法确定当事人,除由公安机关、保险公司追回或索赔外,由部门负责人、资产管理员赔偿;
⑷ 固定资产擅自外借不能追回的,除按照实际价值由当事人赔偿外,还要给予部门、单位负责人罚款处罚。
八、资产管理员管理
⒈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确定一名在编在岗职工作为本部门、本资产管理员,具体负责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单位负责人因职务变动,须与接任者办理资产交接手续,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⒉资产管理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需变动,须办理资产和档案(包括资产台帐、使用说明书、各类备案资料等)交接手续,交接完成后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⒊固定资产增加、内部调拨、出售、丢失、对外捐赠、报废毁损等必须登记账卡,资产管理员要及时进行入账登记,以保证账、卡、物的分类和数量一致。
九、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暂行)》(内建院发〔2011〕58号)同时废止。各部门、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相应资产管理实施细则,按规定审批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