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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3-11-20   点击数: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院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学院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和《学院财务制度》,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学院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三条  学院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预算,有效控制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决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学院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真实完整地反映资产使用状况,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院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四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院设计划财务处,作为学院的财务管理机构。在院党委、院行政领导下由计划计划财务处管理学院的各项财务管理工作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六条  学院各部门的财务活动必须接受学院计划财务处的统一管理,遵守和执行学院统一制定的财务规章制度,接受计划财务处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学院预算是指学院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预算编制应当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编制应当积极稳妥;支出预算编制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第九条  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结转和结余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目标、计划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和措施,按照预算编制的规定编制预算。    

  第十条 要借助先进、规范的技术手段和分析方法,按照科学、合理的标准及量化因素,将预算细化到每个具体项目和每一个部门,提高预算编制的深度、准确度和透明度,特别是各种专项资金都要直接安排到具体项目。

  第十一条  学院预算由计划财务处组织编制,由校党委会审议通过,于每年春季开学初下达执行。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二条  收入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院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

  第十三条 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并使用合法票据;各项收入应当全部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五条  支出是指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十六条  学院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基本支出是指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学科研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项目支出是指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 经营支出,即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十七条  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十九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学院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二十条  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专用基金是指学院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和我校实际情况,专用基金包括:

  (一)职工福利基金,按照实际需要,由预算安排,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二)学生奖助基金,按照规定由预算安排用于发放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及特殊困难补助等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根据事业发展需要提取或者设置的其他专用资金。

  第二十三条 工会经费按照自治区总工会的有关规定,按教职工财政统发工资总额的2%提取使用。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是指学院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学院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二十五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此款所称存货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

  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院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学院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教育部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学院应当对固定资产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计提折旧。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不考虑残值。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管理。

  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动植物等,不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折旧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二十八条  学院应当对固定资产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卡、物相符。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照规定处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院应当对无形资产在其使用期限内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摊销。对于使用期限不确定的无形资产,摊销办法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无形资产摊销不计入学院支出。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投资是指学院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学院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学院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有关审批程序。

  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学院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五条  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学院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学院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三十八条  学院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借入款项是指学院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入的各类款项。

  应付及预收款项包括学院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款项。

  应缴款项包括学院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

  代管款项是指学院接受委托代为管理的各类款项。

  第三十九条  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条  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具体审批办法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章   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一条  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实行内部成本费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费用是学院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等活动而发生的当期资产耗费和损失。

  第四十三条  学院应当在支出管理基础上,将效益与本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计入当期费用;将效益与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会计年度相关的支出,按照有关规定,以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形式分期计入费用。

  第四十四条 成本核算是指按照相关核算对象和核算方法,对学院业务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费用进行归集、分配和计算。

  第四十五条 费用按照其用途归集,主要包括:教育费用、科研费用、管理费用、离退休费用和其他费用。

  教育费用是指学院在教学、教辅、学生事务和其他教育活动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科研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所承担的科研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学院为完成学院行政管理任务而发生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学院校级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各项费用,学院统一负担的工会经费、诉讼费、中介费、印花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

  离退休费用是指学院负担的离退休人员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方面的各项费用。

  其他费用是指学院无法归属到本条上述费用中的其他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对附属单位的补助、上缴上级支出、财务费用、捐赠支出等。

  第四十六条  学院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不能直接归集的,应当按照一定原则和标准合理分摊。


第十一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七条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学院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八条 学院财务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院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国有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


第十二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九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学院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学院应当定期向各有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五十条  学院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五十一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学院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评价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二条  学院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院应当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学院财务管理的需要,科学设置财务分析指标,开展财务分析工作。

  财务分析指标主要包括反映学院预算管理、财务风险管理、支出结构、财务发展能力等方面的指标(财务分析指标见附表)。


第十三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三条 学院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算编制、财务报告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预算执行的有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和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的管理情况;

  (四)资产管理的规范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程度;

  (六)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第五十四条 学院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五条 学院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章    


  第五十六条 学院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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