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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2-07-18   点击数: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需要,规范和加强学校差 旅费管理,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 法》(内财行〔2014〕409 号)、《<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 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解答》(内财行〔2014〕1612 号)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机关工 作人员赴外地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的通知》 (内财行 〔2016〕685 号)和《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调整自治区 本级党政机关部分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内财行〔2019〕1239 号)等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 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差旅费标准由财政部按照“分地区、分级别、 分项目 ”原则制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 消费水平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差旅费开支执行学校审批制度。出差前须通过学校 OA 系统提交《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差旅培训审批单》,经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出差。应当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 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出差结束后,差旅费报销单应由经办人签字,部门主要负责人、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签批后报销。

第六条 学校工作人员因公出差、调研、开会、培训、参加比赛等发生的国内差旅费,均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八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

车、全列软席列 车)

轮船(不包 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 具(不包括出 租小汽车)

厅局级及相当职 务人员;正高级 专业技术职称人 员

火车软席(软座、 软卧),高铁/动车 一等座,全列软席 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 硬卧),高铁/动车 二等座,全列软席 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路线最短、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十条 其余人员出差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软座的,在晚8时至次日晨7时期间乘车时长达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以乘坐软卧,按软卧车票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的往返机票、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无免费托运行李额度的航班,乘机人所发生的行李托运费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 凭据报销。差旅行程途中产生的退票费,附退票说明及退票发票,填写差旅费报销单与差旅费合并报销。

第十三条 对于只提供单程交通票据的,应出具所属部门盖章的缺失票据的说明,须经办人、部门(项目)负责人、 财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校领导签字后,据实报销交通票据,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 内交通费;丢失票据不予报销,原则上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四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到区内外出差,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住宿费限额标准执 行。正高级职称人员参照厅局级标准;处级及以下工作人员、副高级及以下职称人员参照其他人员标准。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住宿费发票应写明住宿天数(或房间数量)、单价,可在发票备注栏说明。

第十七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对到边远地区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由出 差人员说明,经部门(项目)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和校长签 字后,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其他情况不予报销。未按规定发生差旅费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八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九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在报销差旅费时计算发放。

第二十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执行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

第二十一条 参加会议、培训期间, 由接待单位统一安 排用餐的,一律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只发放在途伙食补助费,在途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

第二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计发,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计发。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四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在报销差旅费时计算发放。

第二十五条 参加会议、培训期间一律不计算发放市内交通费,只发放在途交通费,在途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 天数计算,连续乘坐火车超过一个自然天数(当天 0 时至 24时)的,在途中间的自然天数不再报销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六条 携带公务用车等交通工具的,只报销与出差相关的油费、过桥过路费,不得报销其他无关交通费用,不发放市内交通费补助。出于安全考虑, 目前不提倡工作人员驾驶私家车出差,特殊情况必须要自驾车前往的,事前需 经学校主要领导审批,填写《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差旅培训审批单》时做好说明。

第六章 参加会议与外派等的差旅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用由会议、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负担支的,不发放补助;在途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八条 经单位同意,离开常驻地到外地实(见)习、挂职锻炼、支援、扶贫或参加其他专项工作的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派出文件规定进行报销,报销时需提供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的文件依据。

第二十九条 长期派驻外地的工作人员,除上级文件规定的补助外,在派出地工作期间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七章 学生差旅费

第三十条 学生差旅费是我校在校学生到外地参加比赛、竞赛等活动发生的城市(含市辖区县)间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一)城市间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执行一般工作人员 (其余人员)交通工具等级。乘坐飞机须经分管财务校领导审批。

(二)住宿费。举办单位未统一安排住宿的,学生住宿应本着勤俭节约原则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等),要2 人及以上合住。住宿费凭正式发票据实报销,报销标准参照教职工“其余人员 ”标准。

(三)伙食补助费。在途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教职工标准的 80%发放;举办单位未统一安排伙食的,出差期间伙食补助费按教职工标准的 80%发放。

(四)市内交通费。只发放在途期间市内交通费(按在途头尾两天计算),按教职工标准的 50%发放。

(五)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顶岗实习、生产实习,不予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一条 所有出差人员公务外出均应事前办理审批 手续。报销时须附出差审批单、往返车(机)票、住宿费发 票和会议、培训通知或调研邀请函等。出差应严格执行《内 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出差审批单》 中批准的时间、地点和事由,出差经办人和部门(项目)负责人对报销内容的合法性、合规性、相关性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因公出差原则上不办理预借款,住宿费、机票等支出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四条 参加会议和培训,在会议和培训结束后 1 日内返回。特殊原因未按规定时间返回的,个人提出申请,经分管校领导、校长批准后方可报销,报销时附情况说明。

第三十五条 出差以 15 天为限。超过 15 天的,整个外出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补助均减半发放。

第三十六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差旅费国内部分按本办 法执行;国外部分按财政部、外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回国(境)后报销费用,须提供上级部门签发的出国(境)任务批件、因公护照(包括签证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有效费用明细票据。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加强对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本单位单位出差审批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等。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部门、单位无出差审批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 由学校责令改正,违规资金予以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 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附表:

自治区直属机关工作人员赴外地出差

住宿费标准明细表

单位:元/人.天

序 号

地区(城市)

住宿费标准

旺季地区

淡旺季浮动标准建议

旺季期间

旺季上浮价

部级

司局级

其他

人员

部级

司局级

其他

人员

1

北京市

全市

1100

650

500

2

天津

6 个中心城 区、滨海新区、东丽区、 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武清区、 宝坻区、静海区、蓟县

800

480

380

宁河区

600

350

320

3

河北

石家庄市、 张家口市、 秦皇岛市、 廊坊市、承 德市、保定

800

450

350

张家口市

7-9 月、 11-3 月

1200

675

525

秦皇岛市

7-8 月

1200

680

500

承德市

7-9 月

1000

580

580

其他地区

800

450

310

4

山西

太原市、大

同市、晋城

800

480

350

临汾市

800

480

330

阳泉市、长

治市、晋中

800

480

310

其他地区

800

400

240

5

内蒙古

呼和浩特

市、包头市、 呼伦贝尔

市、兴安盟、 通辽市、锡 林郭勒盟、

800

460

320

海拉尔 市、满洲 里市、阿 尔山市、 二连浩特

7-9 月

1200

690

480

乌兰察布

市、鄂尔多 斯市、乌海 市、满洲里 市、二连浩 特市

赤峰市、 巴 彦淖尔市

800

460

350

阿拉善盟

460

360

280

额济纳旗

9-10 月

1200

690

480

6

辽宁

沈阳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7

大连

全市

800

490

350

全市

7-9 月

960

590

420

8

吉林

长春市、吉

林市、延边

州、长白山

管理区

800

450

350

吉林市、 延边区、 长白山管

理区

7-9 月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00

300

9

黑龙江

哈尔滨市

800

450

350

哈尔滨市

7-9 月

960

540

42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牡丹江

市、伊春

市、大兴

安岭地

区、黑河

市、佳木

斯市

6-8 月

900

540

360

10

上海

全市

1100

600

500

11

江苏

南京市、苏

州市、无锡

市、常州市、

湛江市

900

490

380

其他地区

900

490

360

12

浙江

杭州市

900

500

400

其他地区

800

490

340

13

宁波

全市

800

450

350

14

安徽

全省

800

460

350

15

福建

福州市、泉 州市、平潭 综合试验区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50

16

厦门

全市

900

500

400

17

江西

全省

800

470

350

18

山东

济南市、淄博市、枣庄市、东营市、

800

480

380

烟台市、 威海市、 日照市

7-9 月

960

570

450

烟台市、潍

坊市、济宁

市、泰安市、

威海市、 日

照市

其他地区

800

460

360

19

青岛

全市

800

490

380

全市

7-9 月

960

590

450

20

河南

郑州市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800

480

330

洛阳市

4-5 月上 旬

1200

720

500

21

湖北

武汉市

800

480

350

其他地区

800

480

320

22

湖南

长沙市

800

450

350

其他地区

800

450

330

23

广东

广州市、珠

海市、佛山

市、东莞市、

中山市、江

门市

900

550

450

其他地区

850

530

420

24

深圳

全市

900

550

450

25

广西

南宁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70

330

桂林市、 北海市

1-2 月、 7-9 月

1040

610

430

26

海南

海口市、三

沙市、儋州

市、五指山

市、文昌市、

琼海市、万

宁市、东方

市、安定县、

屯昌县、澄

迈县、临高

县、白沙县、

昌江县、乐

东县、陵水

县、保亭县、

琼中县、洋

浦开发区

800

500

350

海口市、 文昌市、 澄迈县

11-2 月

1040

650

450

琼海市、 万宁市、 陵水县、 保亭县

11-3 月

1040

650

450

三亚市

1000

600

400

三亚市

10-4 月

1200

720

480

27

重庆

9 个中心城

区、北部新

800

480

370

其他地区

770

450

300

28

四川

成都市

900

470

370

阿坝州、甘 孜州

800

430

330

绵阳市、乐

山市、雅安

800

430

320

宜宾市

800

430

300

凉山市

750

430

330

德阳市、遂

宁市、 巴中

750

430

310

其他地区

750

430

300

29

贵州

贵阳市

800

470

370

其他地区

750

450

300

30

云南

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 西双版纳州

900

480

380

其他地区

900

480

330

31

西藏

拉萨市

800

500

350

拉萨市

6-9 月

1200

750

530

其他地区

500

400

300

其他地区

6-9 月

800

500

350

32

陕西

西安市

800

460

350

榆林市、延 安市

680

350

300

杨凌区

680

320

260

咸阳市、宝 鸡市

600

320

260

渭南市、韩 城市

600

300

260

其他地区

600

300

230

33

甘肃

兰州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700

450

310

34

青海

西宁市

800

500

350

西宁市

6-9 月

1200

750

530

玉树州、果 洛州

600

350

300

玉树州

5-9 月

900

525

450

北海周、黄 南州

600

350

250

北海周、 黄南州

5-9 月

900

525

375

海东市、海 南州

600

300

250

海东市、 海南州

5-9 月

900

450

375

海西州

600

300

200

海西州

5-9 月

900

450

300

35

宁夏

银川市

800

470

350

其他地区

800

430

330

36

新疆

乌鲁木齐市

800

480

350

石河子市、

克拉玛依 市、昌吉州、 伊犁州、阿勒泰地区、 博州、吐鲁番市、哈密地区、巴州、

和田地区

800

480

340

克州

800

480

320

喀什地区

780

480

300

阿克苏地区

700

450

300

塔城地区

700

400

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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