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信息公开 >>财务信息公开 >>财务管理制度 >> 正文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学生退学退费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9-18   点击数:

 

为规范学生退学退费管理,根据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关于改革和规范我区高等教育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指导意见》(内发改费字〔2020〕604号)文件精神,参照自治区教育厅《关于全区高校开学复课后有关事宜的通知》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学生退学退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新生报到缴费后,在开学一周内自愿放弃入学资格、经劝留无效的,全额退还已缴学费、住宿费及未实施的教材费、保险费等。

第二条 足额缴清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其他代收费用的退学学生,学费、住宿费按每学年10个月平均计算。

在校时间不足10天(含10天)的按半月计算;在校时间10天以上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以此类推。教材费等其他代收费用按实际剩余金额退费。

第三条 未足额缴纳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其他代收费用的退学学生,应补齐所欠费用。

第四条 退学起始日以办理离校手续最后签署时间为准。

第五条 学生退学须按照学校退学申请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学费、住宿费、教材费及其他代收费用的结算手续。

第六条 获批生源地贷款的学生,贷款到达学校账户后,经计划财务处核实,退还学生重复缴款的金额。贷款未到达学校账户前,学生自行缴纳的学费不办理退费。

第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版权所有: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计划财务处

地址: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内蒙古青少年生态区南侧  邮编:0100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