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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发改委 财政厅关于明确我区高等学校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7-04   点击数:

 内发改费字[2015]1165

自治区教育厅,各盟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满洲里、二连浩特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收费行为,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将我区高校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学费
   
2016年起,全区本专科新增专业不再单独核定收费标准,各高校可根据本校同类专业所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本科国际互认课程暂不核定标准;高职类校企合作办学收费标准仍按照原自治区教育委员会、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新增高等职业教育收费标准的通知》(内教财发[1999]17号)文件规定执行。2015年部分高校收费标准到期的,仍按原批复的标准执行(不含国际互认课程专业),如自治区出台新标准后按新标准执行。
   
二、住宿费
   
我区高校修建的学生公寓以及其他社会资本修建供高校使用的学生公寓,高校可向入住的学生收取住宿费。高校收取住宿费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具体收费标准为:八人间每生每学年900元,六人间每生每学年1000元,四人间每生每学年1100元,两人间每生每学年1200元,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下浮。
   
学生公寓收费标准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实行。高校向入住学生按照学年收取住宿费,不得跨学年预收。对其他社会资本修建供高校学生住宿的公寓,应由高校统一管理,住宿费应由高校收取,不得由出资方直接收取。
   
学生公寓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学校在招生简章和录取通知书中,应当注明不同类别学生公寓的住宿费标准。学生公寓内床上用品可以由学校提出统一规格由学生自备,不得强制统一采购、强行收费、收取押金。开学收费时,要在学校醒目位置和收费窗口向学生公示学生公寓楼号、公寓条件和收费标准。同时,高校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履行公示清单程序,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公办高校学生公寓住宿费收入应由学校统筹并纳入学校预算经费,缴入同级财政专户,统一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价格、财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学生公寓收费的监督检查,凡违反政策的按有关规定查处。
   
本通知自2016年秋季新生入学起开始。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2015年8月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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